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焕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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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30

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7执保297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刘同彬,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公司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张焕堂,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刘艳霞,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高中,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海军,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志鹏,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长永,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学功,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金雨,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3519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杨啸剑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