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 APP注册的全职专送骑手,与美团外卖区域承包商,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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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某网络公司为美团外卖区域承包商。双方签订的《美 团骑手 APP 软件使用协议》规定:“网络公司与美团公司合作,负责 骑手招聘、面试、签订相应用工合同/协议、 日常管理、发放薪资/ 报酬;骑手与公司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王某经案涉网络公司招 聘,通过 APP 注册并签署上述协议后成为全职专送骑手,被安排至指 定站点夜班班次从事配送服务。网络公司为王某投保雇主责任险,按 接送订单数量计算配送费用,并进行考核,通过一定方式向王某付款。 2020 年 6 月 4 日,王某在外卖配送途中不慎滑倒受伤。王某请求确 认与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作为承包商的网络公司与外卖骑手王某之间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该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经网络公司 招聘,通过美团 APP 注册成为全职专送骑手,在工作的时间、地点、 内容及评价考核等方面接受网络公司管理、指挥和监督。王某对网络 公司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王某的劳动报酬虽非由网络公司直接发 放,但从该工作中获取劳动报酬,本质上并不改变其依附于网络公司 的性质,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总结:“互联网+”新业态经营模式给经济社会增添了新活力, 也带来新变革。新业态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外观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 差别,给劳动者权利保护带来新课题。本案确认外卖骑手与网络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为其下一步主张工伤待遇铺平了道路,保护了新业态 劳动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新业态经营模式下,网络平台公司可以采用灵活多 样的用工方式,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格式合同从而排除自己的法 定义务。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用 工方式,既可以选择灵活就业,也可以选择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用工。

对新业态用工法律关系的判断,要坚持包容审慎、“双维护”的 态度,既要尊重契约自由,以保护用工市场的流通性、用工灵活性, 也要遵守诚实信用法律原则,依法确认劳动关系,以更好地保护新业 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