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企业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某机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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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9

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3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企业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G。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某,系辽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某机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XXXXXXX9F。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63********。
被执行人:谢某,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
被执行人:王某,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831989********。
被执行人:周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83********。
被执行人: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大连某机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某号1层房屋(房权证号:20××06;建筑面积:912.02平方米)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庄国用(2014)第X号];82号1-2层房屋(房权证号:20××05;建筑面积:648.83平方米)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庄国用(2014)第X号];将被执行人谢燕名下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某31号1单元3层02号(房权证号:20××35;建筑面积:88.09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轮候查封,有抵押,暂且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准清
书记员董瑜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