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馨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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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8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1236号

原告: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创业服务大厦**。
负责人:张贵清,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常馨方,女,1985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本院认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冷启超
书记员赵悦淞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