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欧阳雪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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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8

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30民初1381号

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城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947988855。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群,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欧阳雪香,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峰,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系欧阳雪香丈夫。

本院认为,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晓晨
书记员魏文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