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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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7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1380号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创业服务大厦**。
负责人:王维剑,该公司地区管理中心总监。
委托代诉讼理人:**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高超,女,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对高超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免收。

审判员冷启超
书记员赵悦淞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