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真实案例1,198字数 330阅读模式
摘要2020-07-27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03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冯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川,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该集团公司物资供应总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403执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基利
审判员贾国栋
审判员张启勋
书记员李静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