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贵兵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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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3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贵兵,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谣,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红苹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店塔镇。
负责人:崔耀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锋勇,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财务部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平,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静,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的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需方”即被上诉人神朔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神朔公司的所在地为陕西省神木市店塔镇下石拉沟村,故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慧
审判员杨胜利
审判员胡晓慧
法官助理白蕊瑞
书记员郑蓉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