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子长县东盛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伟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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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3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子长县东盛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子长县。
法定代表人:王占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兴,男,汉族,1949年5月12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绥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陈茹,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刘伟为接收货币一方,刘伟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绥德县,故绥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慧
审判员杨胜利
审判员胡晓慧
书记员贺小强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