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期间工资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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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日,张某与某体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到体检公司工作。2014年7月3日,张某与体检公司签 订培训协议,该公司安排张某到'外地参加一年专业技术培训。培 训协议约定:由体检公司支付培训费、差旅费,并按照劳动合同 约定正常支付张某培训期间工资;张某培训完成后在体检公司至 少服务5年;若张某未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体检公 司在培训期间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付违约金。培训期间,体检公 司实际支付培训费47000元、差旅费5600元,同时支付张某工 资33000元。培训结束后,张某于2015年7月3日回体检公司 上班。2018年3月1日,张某向体检公司递交书面通知,提出 于2018年4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体检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 金85600元(47000元+ 5600元+ 33000元),否则拒绝出具解 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顺利入职新用人单位,张某支付了违约 金,但认为违约金数额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 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申请人请求

裁决体检公司返还违法收取的违约金856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体检公司返还张某61930元(85600元一 23670 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体检公司支付给张某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 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 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 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 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 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 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上述条款可知,专项培训费用与工资 存在明显区别:(1)从性质看,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于培训的直接 费用,工资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2)从产生依据看,专项培训费用是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 —32 —

 

参加培训产生,工资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产生; (3)从给付对象看,专项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培训服务单 位等,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张某脱产参加培训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体检 公司安排,目的是提升其个人技能,使其能够创造更大的经营效 益,张某参加培训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对体检公司的劳动义 务。综合前述法律规定,体检公司支付给张某培训期间的33000 元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仲裁委员会结合案情依法计算得 出:培训期间体检公司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为52600元(47000 元+ 5600元);培训协议约定张某培训结束后的服务期为5年 (即60个月),张某已实际服务33个月,服务期淌未履行部分为 27个月。因此,张某依法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为23670元(52600 元:60个月X 27个月),体检公司应当返还张某61930元 (85600 元一23670 元)。.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 〔2015〕10号)提出,要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 益的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保 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技能培训投入的相应收益,这既有利于劳动 者人力资源的开发,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提升市场竞争力,对增强 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 订立服务期协议时,应当注意依法对服务期限、违约金等事项进 —33 —

 

行明确约定。特别要注意的是,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 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实际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 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等问题。劳动者 参加了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应 当尊重并依法履行该约定,一旦违反,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