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7102民初11号
原告:黑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镇。
法定代表人:曹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昆平,男,该公司项目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涛,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赵阳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超,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黑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6元,减半收取计5503元,由原告黑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婧
法官助理马俐
书记员王柏楠(代)
2020-11-11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