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色旗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海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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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书

(2020)新0104财保680号

申请人:新疆国色旗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中,新疆国色旗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张海燕,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国色旗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海燕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卓
二O二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锃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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