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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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法院

行政其他裁定书

(2020)新2302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街**。
负责人:颉旭东,该局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梁,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行浩,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池南街****
法定代表人:娄明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杰,男,该公司人力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鲁生兵,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经立案、告知权利义务、调查、审批等,认为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的阜劳社监理字〔2019〕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循了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查核实、作出结论、送达等行政行为程序要求,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回起诉,但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阜劳社监理字〔2019〕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淑红
人民陪审员袁振华
人民陪审员李桂芳
书记员史红艳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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