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有限公司、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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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3执1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道1218号。
法定代表人:尚**。
委托代理人:勾**,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罗**,男性,1965年04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马*,女性,1967年07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袁**,男性,1985年02月0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罗**,男性,1992年05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终结(2020)豫1623执1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苑庆宏
审判员李方宏
审判员雷鹏冲
书记员李昕茹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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