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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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新0103执2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
法定代表人:范业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孝军,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红梅,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据此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3执255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杰
审判员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依明江·吾买尔江
书记员杨靖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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