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与安丘市日月广告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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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4901号

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住所地:安丘市商场路**。
负责人:韩华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萍,女,该所法律顾问。
被告:安丘市日月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怀兴,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负担。

审判员刘德升
书记员苏娜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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