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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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3执772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商水县阳城大道1218号。
法定代表人尚纪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深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朱*,女,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魏**,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胡**,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魏*,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朱*,女,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邹**,男,1981年3月20日生,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朱**,女,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任**,男,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终结(2020)豫1623执77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苑庆宏
审判员李方宏
审判员李运科
书记员单可梁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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