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高峰、张雯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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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豫1622民初3395号

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西华县县城箕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高瑞,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四侠,赵彦淞,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杜高峰,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张雯雯,女,汉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张胜冰,女,汉族,1994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宋二红,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驳回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杜高峰、被告张雯雯、被告张胜冰、被告宋二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元,退还给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立新
法官助理王琼
书记员贾凯琳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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