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射阳县范玲玲钢结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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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二审裁定书

(2020)苏09行终435号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射阳县范玲玲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罾塘村****。
法定代表人范荣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友广,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史朋连,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陶晓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楠,该局城建监察大队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御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行初1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射阳县范玲玲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50元。

审判长周晓文
审判员秦广林
审判员李星星
书记员李晖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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