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丽娜、郝家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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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豫1622民初3891号

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址:西华县县城箕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高瑞,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严华,该社资产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牛丽娜,女,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住光辉,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清河驿乡刘集行政村魏庄村**。

本案按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胡素杰
书记员高亚南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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