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豫1622民初3891号
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址:西华县县城箕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高瑞,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严华,该社资产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牛丽娜,女,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住光辉,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清河驿乡刘集行政村魏庄村**。
本案按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胡素杰
书记员高亚南
2020-10-29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