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云0181民初2312号
原告: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顺通大道第三城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昆钢法定代表人:徐志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案按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琳琳
书记员刘亚君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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