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华、李青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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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鄂01民特402号

申请人:李义华,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人:李青萍,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人:武汉赣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北、南京二十一世纪以西武汉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公园18栋1-4层2室(12)
法定代表人:李义华。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高杰,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德成中心**。
负责人:邹鲲,该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飒,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雯琼,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8日,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与作为委托人的李义华、李青萍、武汉赣东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还包括延安市宝塔区新赣线物流有限公司、江西赣东物流有限公司、重庆赣东物流有限公司。六名委托人共称甲方,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为乙方,就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代理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诉甲方及其他案外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的诉讼事务达成代理合同,代理费用共计76万元分三期支付,约定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26万元,甲方的应付账款解封后三日内支付12万元,甲方收到对应诉讼案件的诉状后五日内支付剩余代理费38万元。2017年8月1日,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方向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26万元。2017年9月27日,武汉海事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委托方于2017年11月13日向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2万元。2017年8月9日、2017年8月11日李义华、李青萍、武汉赣东物流有限公司陆续收到浦发银行武汉分行的诉状,但李义华、李青萍、武汉赣东物流有限公司拒绝接收诉状,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至今未收到剩余的代理费用38万元。
仲裁庭认为,鉴于李义华、李青萍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在收取第一、二期代理费过程中存在违约,并给其造成10万元损失的事实,结合仲裁庭意见,故该反请求不予支持。为避免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出现重大失衡,不宜全额支持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的38万元代理费仲裁请求,酌情对38万元代理费支持60%,即228000元。
2020年7月8日,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李义华、李青萍、武汉赣东物流有限公司向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人民币228000元。(二)驳回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李义华、李青萍的仲裁反请求。(四)本案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7940元,由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承担7176元,李义华、李青萍、武汉赣东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人民币10764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6300元,由李义华、李青萍、武汉赣东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由于本请求仲裁费已由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预交,反请求仲裁费已由李义华、李青萍预交,故李义华、李青萍、武汉赣东物流有限公司应将其所承担的仲裁费连同本裁决第(一)项所列款项共计人民币238764元,于本裁决书送达起15日内一并支付给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
李义华、李青萍、武汉赣东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主要审查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裁决是否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本院审查意见如下:1.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是否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法律顾问合同》履行完毕代理义务,是否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律师代理费,属于案件事实认定事项,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2.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虽无简称,但武汉市仅存在一个仲裁委员会,《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的“武汉仲裁委”指向的仲裁机构明确。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未尽事宜且协商无效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不影响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申请仲裁,也不能证明武汉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3.武汉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仲裁时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邮寄送达给李义华、李青萍、武汉赣东物流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仲裁情形。4.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是否向李义华、李青萍退还已支付的部分代理费10万元,属于案件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5.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对其他三个合同签订人的仲裁请求后,武汉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的仲裁请求系案件实体处理问题,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综上,申请人李义华、李青萍、武汉赣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及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义华、李青萍、武汉赣东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李义华、李青萍、武汉赣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建铭
审判员陈蔚红
审判员赵鹏
法官助理胡博
书记员胡博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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