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吉0281民初2304号
原告: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某,住蛟河市。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媛媛
书记员甄爽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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