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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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吉0281民初2304号

原告: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某,住蛟河市。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蛟河市瑞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媛媛
书记员甄爽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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