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锋与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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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晋0302民初1859号

原告张建锋,男,1984年出生,汉族,个体,住本市。
被告山西中青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飞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万聪,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0元,由原告张建锋负担。

审判员邓捷
书记员邓永峰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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