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与曹凤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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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726民初2451号

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地址: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十街东关村门前自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Y9EW095。
法定代表人:樊海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玲,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曹凤龙,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址: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彩杰,女,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址:黑山县,系被告妻子。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萌
法官助理卓慧
书记员齐琳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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