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115民初3955号
原告: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中心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翠,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谭素君,男,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仅提供被告名字及住所,无法使本案被告明确、具体,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文秋
书记员侯艳楠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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