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潘心松、何会军与灌云县图河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律百科1,403字数 390阅读模式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2020)苏0791行初294号

原告:潘心松,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何会军,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林、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图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图河镇三舍村。
法定代表人:王余亮,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化,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亮,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心松、何会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素平
人民陪审员韩永敏
人民陪审员刘学梅
书记员席梦娟

2020-10-28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