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赵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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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2334号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创业服务大厦**。
负责人:王维剑,该公司地区管理中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诉讼理人:曹**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赵阳,男,197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赵阳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慧
书记员田歌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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