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律顾问律师:法律顾问与企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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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法律顾问在帮助企业管理商业秘密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作用:

  (一)商业秘密获取中的主要作用

  1.帮助企业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要件

  商业秘密的4个构成要件为:(1)秘密性。秘密性时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和基础。所谓秘密性,它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未被公开过的。(2)价值性。价值性是商业秘密构成的必备要件,亦是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秘密的最根本区别。所谓价值性,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解释为“能给权利人带来潜在的或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即商业秘密价值性既包括现实存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通过将来使用而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

  2.为商业秘密的合理获取提供建议和意见

  商业秘密合法获取策略指企业除了自己研究开发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采取其他一些策略来合法获取商业秘密,如通过“反向工程”获取、通过情报分析与直接调查获取等方式获取、善意取得、因商业秘密权人的疏忽泄露而获取、通过合法受让或许可获得。

  “反向工程”是指从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剖析、分析和研究,从而推知产品技术秘密的过程。由于它与平时从实施方式到产品的研究顺序相反,故而得名。商业秘密信息一旦通过“反向工程”被他人获取,原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则相对丧失。当然,这不意味着原商业秘密权人全部丧失了商业秘密。因为只要在“反向工程”实施人没有将该商业秘密公开,原商业秘密权人就在事实上仍拥有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控制权,只是对“反向工程”实施者无权控制。

  情报分析的方法也是获取商业秘密的一种重要策略。企业可以通过长期的跟踪、收集、研究竞争对手的某方面的情报信息、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就能够获取对自己有用的商业秘密。直接调查也是一种获取对方商业秘密途径之一。

  商业秘密权人的疏忽泄露其商业秘密,他人获得该商业秘密是合法的。这种情况常见于商业秘密权人在未申明保密情况下自行向第三人泄露了商业秘密,而该第三人对该商业秘密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保密义务。

  通过合法受让或许可获得市商业秘密获得的重要手段,尤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专用技术贸易是十分普遍的。

  善意取得是指企业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属于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该商业秘密是他人所有的或者是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权利而获得的,并且企业对该商业秘密无明示或暗示的保密义务,这种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是合法的。

  (二)商业秘密运用中的主要作用

  1.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签订的前期调研

  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初期调研:包括市场调查和级预测分析,确定许可的地理范围、许可的种类、许可期限;对被许可方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包括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济实务和信誉度等;对商业秘密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分析和法律状态检索,注意其可实施现行和有效的的法律状态。特别是从国外引进技术时更要相关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该项技术的法律状况进行调查,在可行性报告中应列有知识产权法律状况的检索报告,作为审批该引进项目的条件,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2.商业秘密转让工作的前期调研

  商业秘密转让工作的初期调研包括:分析商业秘密转让的客体是否具有商业秘密的4个特征;合理评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

  (三)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主要作用

  1.督促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禁止协议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方式。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法》第23条,都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6条还明文规定:“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这些为单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提供了依据。因此,可以将有关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要求及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明确列入劳动合同条款。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1996年12月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竞业禁止做出了规定,主持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狱、限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2年。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第317号)中第7条第2款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2.提醒企业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可能都限于本企业内部使用,由于生产和经营的需要,有时有必要让外单位人员接触、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外单位人员掌握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没有事先的保密协议约束,那么该外单位人员并不存在保守该单位技术秘密的默示义务。所以,当外单位人员有可能接触本单位商业秘密时,与其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在协议中规定明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十分必要的。协议中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违约责任,也应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及对方违反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协议中还应强调在双方合作后,也应要求对方继续保守商业秘密。

  3.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

  法律顾问要利用自己掌握的有关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对领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具体的操作办法、违法企业商业秘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4.及时有效地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