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坤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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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8

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工业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志科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翠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山东坤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耿儿庄村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邴景林总经理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坤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自彬
审判员马恒伟
审判员丁士阔
书记员狄原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