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4民初1326号
原告:张敏,女,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铜川君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张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2元,减半收取5451元,由原告张敏负担。
审判员 王顺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婉秋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