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与铜川君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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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8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4民初1326号

原告:张敏,女,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铜川君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张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2元,减半收取5451元,由原告张敏负担。

审判员  王顺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婉秋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