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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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3

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30民初1382号

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604307947988855。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君,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彭泽县。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子贵
书记员时节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