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30民初1382号
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604307947988855。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君,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彭泽县。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子贵
书记员时节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