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宝成与辽源市龙山区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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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7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02民初850号

原告:袁宝成,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生,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旭,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宝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志军
书记员丁宁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