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彬与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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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4

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521民初2250号

原告:董彬,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集贤县。
委托代理人:褚向国,黑龙江褚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现住集贤县(教堂北侧200米)。
委托代理人:李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驳回董彬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秦广贤
书记员刘岩峰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