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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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4

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30民初1369号

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947988855。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群,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张所文,男,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彭泽县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泽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小龙
书记员吴楠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