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中权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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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2019)内0703民初142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民事

一审

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泰来县中权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克利镇隆庆村。
负责人:崔中权,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新区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赵建波,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扎赉诺尔区金融办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章,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来县中权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11元,免收。

审判长魏岚
审判员刘淑芹
人民陪审员杨丽杰
书记员张雅薇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