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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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4619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智千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交易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工艺品。2020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8461.8元;并约定了还款方式:被告在2020年3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欠款18461.8元,剩余欠款100000元分10期付款,从2020年4月1日起,被告在每月1号准时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元,于2021年1月1日前还清所有欠款;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约定时间足额给付,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0%违约金合计11846.18元。《还款协议书》签订后,原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和电话多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催收货款。2020年6月1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微信达成如下协议:在被告欠款中减去2幅钉子画费用5490元,再给总价打9折;被告于每月5日前准时付5000元欠款,如违反约定,货款按原价支付。但被告仅于2020年6月19日向原告支付6000元、于2020年8月1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其他货款原告并未支付。原告因维权支付律师费1286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还款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务应当清偿。根据《还款协议书》,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截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18461.8元。2020年6月19日,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给被告欠款减去5490元,被告每月5日前付款5000元;给欠款总价打9折,被告如果违约,货款按原价支付。被告未能履行2020年6月19日协议约定的义务,故货款按原价支付。但被告仅于2020年6月19日支付6000元、于2020年8月1日支付50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1971.8元(118461.8-5490-6000-5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还款协议书》约定,如果被告未及时足额给付,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0%违约金合计11846.18元。被告未及时足额清偿所欠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1846.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原被告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28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被告虽然在协议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且双方已经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广东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货款101971.8元;
二、被告广东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846.18元;
三、被告广东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862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290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290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镇碑
书记员李开影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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