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联锋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唐山渤海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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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14执274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联锋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长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0619078K。
法定代表人:周福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文秋,男,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夹河镇许家村宋家庄屯**。
被执行人:唐山渤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城西工业区文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6958539141。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宫志友
执行员王鹏
执行员于江
书记员林芳芳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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