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兴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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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1523民初2840号之一

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汝良,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谢兴文,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住聊城市茌平区d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芝,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培奎
书记员高聪聪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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