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天伦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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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5737号

原告:庄河市天伦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东风委。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学,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住庄河市。
被告:孙铎明,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本院认为,原告庄河市天伦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费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河市天伦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庄河市天伦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相官
书记员孙东梅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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