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润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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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皖0825民初2702号

原告:池州润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白沙小区**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0F1A6A。
法定代表人:段仁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池州润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务,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11755848P(1-1)。
负责人:王志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法律顾问,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润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润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泽清
书记员石月朗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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