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秀娟、辽宁省锦州监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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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辽07民终1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秀娟,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锐,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锦州监狱,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南山里**。
法定代表人:张树义,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君英,该监狱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1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耿秀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元、上诉人辽宁省锦州监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8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高帆
审判员王玉龙
审判员王金业
法官助理文涛
书记员高俊格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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