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改名、理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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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豫1622民初3396号

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西华县县城箕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高瑞,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四侠,赵彦淞,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赵改名,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理桂香,女,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朱高攻,男,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杨爱彬,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驳回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赵改名、被告理桂香、被告朱高攻、被告杨爱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退还给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立新
法官助理王琼
书记员贾凯琳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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