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景林、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律百科1,079字数 2086阅读模式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二审裁定书

(2020)黑行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景林,女,194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代理人阚震(与孙景林系婆媳关系),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
法定代表人王洋,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郑长兴,该区司法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玉生,该区政府法律顾问。

原审法院查明,孙景林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道学府社区自建区拥有一处房屋,建造于1986年。孙景林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孙景林房屋建筑面积为141.25㎡,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孙景林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6.40㎡。2018年9月21日桃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桃政办规[2018]6号《关于印发桃山区学府社区自建区居民棚户区房屋安置办法的通知》,《关于桃山区学府社区自建区居民棚户区房屋安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桃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为本次房屋安置项目的安置人;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安置原则为尊重民意、自愿申请原则。2018年11月20日桃山区政府将上述文件在桃山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2019年3月31日孙景林与桃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签订《房屋置换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约定主要内容为:1.孙景林房屋坐落于桃山区自建区,主房建筑结构为砖混,建筑面积为141.25㎡,附属房屋建筑面积为89.58㎡;2.孙景林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按一比一的比例置换,在搬迁期限内给予孙景林奖励主房面积为141.25㎡,附属房屋评估187,673.00元,按照楼房成本价2,500.00元/㎡,孙景林置换面积为75.07㎡。孙景林合计安置新楼面积为230.445㎡;3.桃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给予孙景林搬迁补助费1,000.00元,孙景林在搬迁期间自行周转过渡,临时过渡安置费为每月800.00元。一个产权单位为一户,先支付12个月即9,600.00元。临时过渡安置,从腾空并验收交付房屋开始计算;4.孙景林应当在签订安置协议时向桃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交付有关房屋、土地证等原件,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手续。孙景林在搬迁腾空住房时,旧房归桃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拆除处理。屋内设施不得损坏及自行拆卸,否则,孙景林需要按价赔偿。2019年5月26日,孙景林在桃山区政府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出具的《房屋搬迁验收单》上作为被安置人签字,验收人、社区委主任、拆迁公司、桃山区政府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均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房屋搬迁验收单》记载的内容为:被安置人孙景林的房屋,坐落在学府街自建区。此被安置房屋已腾空,附属物及附属设施已自行拆除(或自行与拆迁公司协商解决),经验收合格。2019年9月14日孙景林房屋被桃山区政府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予以拆除。孙景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桃山区政府强制拆除孙景林所有的位于桃北街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庭审时,孙景林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同时依法对《关于桃山区学府社区自建区居民棚户区房屋安置办法》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强制拆除行为。桃山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及政策,在其行政辖区内负责棚户区的改造搬迁安置工作。本案桃山区政府为了改善其辖区内学府社区自建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按照七台河市政府对自建区的整体规划部署要求,制定《关于桃山区学府社区自建区居民棚户区房屋安置办法》,该办法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桃山区政府下属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作为具体实施部门,依据《关于桃山区学府社区自建区居民棚户区房屋安置办法》的规定,经过与孙景林协商后,与孙景林签订房屋置换安置协议,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协议。该行政协议系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孙景林在与桃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签订房屋置换安置协议后,在《房屋搬迁验收单》上的签字行为,属于其履行行政协议,自愿将被安置房屋交付给行政机关予以拆除的行为,故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协议约定内容的自愿行为。综上,孙景林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孙景林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孙景林虽认可2019年5月26日房屋搬迁验收单上的签字系其本人签字,但根据其在原审提交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在实施房屋拆除时,孙景林室内还有物品,房屋并未腾空。故原审认定孙景林自愿将房屋交付给行政机关予以拆除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9行初4号行政判决;
发回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良宇
审判员张云强
审判员顾栩菲
法官助理宋英杰
书记员吴迪

2020-10-30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