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律百科1,271字数 433阅读模式

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7执保509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任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郭海涛,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杨莎莎,女,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郭红永,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杨法启,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李金涛,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375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王莹莹

2020-10-30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