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亿德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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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豫0923民初3053号

原告:南乐县亿德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南省南乐县西邵乡五花营村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7UD9J24。
法定代表人:李占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南,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国际企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8699700893。
负责人:邓俊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住所地:大名县万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700644245C。
负责人:许文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檬,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南乐县亿德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乐县亿德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乐县亿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志权
法官助理任珊
书记员郭晶晶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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