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宝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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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726民初2437号

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十街东关村门前自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Y9EW095。
法定代表人:樊海林,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玲,女,汉族,1967年9月11日生,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赵宝刚,男,53岁,住黑山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身份信息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小单
书记员杨轩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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