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驰威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百科753字数 389阅读模式

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冀0407民初1101号

原告:邯郸市驰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毛演堡乡后屯村路西。
负责人:宋杰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峰,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
负责人:温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雨,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欧益满,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驰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邯郸市驰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徐东
书记员高伟钊

2020-10-28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