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诗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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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115民初3957号

原告: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中心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翠,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王诗琪,男,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仅提供被告名字及住所,无法使本案被告明确、具体。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文秋
书记员侯艳楠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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