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吉0281民初1769号
原告:胡某,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省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蛟河市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景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2元,由胡某负担。
审判员郜鑫杰
书记员韩惠丹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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